| 来源: |
新京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3月11日 11:08 |
作者: |
胡红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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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对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增量超出15%的部分,按2%奖励
本报讯 (记者胡红伟)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支农贷款,财政部昨日连发两个文件,对县级、村镇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支农贷款实行财政补贴。据了解,补贴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六地金融机构先行试点
财政部在通知中表示,决定在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云南、新疆6地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记者昨日从财政部金融司了解到,首选这六个省区是考虑其有一定的农业基础,属于比较重要的粮食主产区。
具体操作办法为,六省区所辖县域内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自2009年起,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幅超过15%的,财政部门对增量超过15%部分,按2%给予奖励。作为享受补贴的条件,财政部要求,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不予奖励。
财政部金融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正在制定管理办法,制定之后将按照流程,以申请、审核、认定等程序进行发放。2008年发生的贷款符合条件的就可以获得补贴。
百余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可获补贴
财政部昨日还表示,决定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实行3年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
按规定,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凡达到监管要求,且实现上年末贷款余额同比增长的,其中村镇银行存贷比需大于50%,自2009年至2011年,由中央财政按照上年末贷款余额的2%给予补贴。
上述负责人解释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是从2006年才开始,截至2008年底只有107家。为保证这些试点有一定规模的支农贷款,所以设置“存贷比50%”的条件,以鼓励更多贷款投向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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