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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要为纠纷调处提供政策人力财力支持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02日 09:10 作者 卢晓平
    ⊙记者 卢晓平 ○编辑 朱贤佳 
  
  近日,中国保监会在京召开保险公司参与保险纠纷调处机制工作座谈会。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出席会议并指出,保险公司要充分认识建立保险纠纷调处机制的重要意义,积极参与保险纠纷调处工作,为纠纷调处工作顺利运行提供大力支持,切实履行与消费者达成的调解协议,不断提高保险纠纷调处机制调解成功率,认真抓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高保险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周延礼指出,保险公司总公司要从有利于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出发,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纠纷调处工作顺利运行提供政策、人力、财力支持。其中包括完善制度,将调处机构出具的调解协议或调处决定书作为核赔的有效依据;建立调解案件核赔权限动态授予机制,对进入纠纷调处机制处理的争议纠纷案件,要根据该案件的性质、影响等情况,适当调整核赔授予权限,以保证该案件能够通过纠纷调处机制调解解决;建立异地调解授权机制,对于由总部或区域电销中心呼出的电话销售业务、由总部维护的网络销售业务而产生的矛盾纠纷,授权消费者所在地分支机构通过纠纷调处机制加以调解解决;建立应调工作制度,凡是消费者提出通过调处机制解决纠纷的,或者调处机构通知参加调解的,保险公司均要派员按时参加调解,不得不予接受;要按照保险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对纠纷调处机构给予经费支持;加大考核力度,确保调解协议得到切实执行。
  同时,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将分支机构执行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纳入到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中去。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执行调解协议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保险公司总公司要支持和推动分支机构在今年9月底前参与当地的保险纠纷调处工作。
  据悉,为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加大保险行业的社会监督力度,促进保险业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经研究,特聘任丁文严等25名同志为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社会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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