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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强化产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5月23日 05:56 作者 徐涛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5月23日证券时报第5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日前,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产险公司每一个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销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且不得在县(含县)以下行政区域销售(市辖区除外)。
  《通知》规定,产险公司应从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审慎、合理设定预定型产品的满期收益率。预定型产品的收益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1个百分点,5年以上产品按5年期利率计算。非预定型产品不得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诺收益或变相承担损失。
  同时,《通知》还明确,产险公司应对投资型保险产品资金实行资产托管制度;通过银行、直销等渠道销售的投资型保险产品,其投资资金应在3个工作日内划转到总公司专门的账户。另外,产险公司还应建立应对投资型保险产品合同大量提前解除或终止情况的应急管理制度和处理办法。
  《通知》规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资金账户累计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比例达到或超过年初资金账户资产30%的,或者发生经营亏损的,保险公司自身难以扭转或可能发生严重危害保单持有人利益情形的,保监会可对其采取监管措施。(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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