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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险投资型保险规模要求更趋谨慎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3日 10:56 | 作者:杨倩雯
昨日,保监会在其官网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业务,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管理。
与2008年的旧版本相比,此次《通知》规定溢额应大于预定型产品(主要指在保险合同中事先约定固定的或浮动的收益率的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10%加上非预定型产品(主要指在保险合同中不事先约定投资金收益率的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2.5%之和,而之前的溢额规定为大于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4%加上非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1%之和。 同时此次《通知》新增规定,单一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规模,不得超过该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总规模的30%,同一季度内到期的所有投资型产品销售总规模,不得超过该公司可使用总规模的30%。 而对于预定型产品事先约定的收益率保监会此次《通知》也做了相应的改动,之前规定的“保险公司也可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进行必要的调整,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在这次的新规中被删去。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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