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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为财险理财产品立规
来源 深圳商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5月24日 11:23 作者 胡佩霞
 

  【深圳商报讯】(记者 胡佩霞)保监会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为财险公司理财产品设规矩。《通知》要求“预定型产品的收益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1个百分点,5年以上产品按5年期利率计算。同时,从防范风险和适应市场发展的角度出发,中国保监会可规定申报产品的最高收益率。非预定型产品不得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诺收益或变相承担损失。”

  近三年净盈利才能发投资型产品

  市民经常会在银行碰到柜台小姐向您推荐财产险公司的又能保家财风险到期又有收益的产品,不少银行小姐把这一类产品按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推荐,有的甚至将其视作国债替代产品推荐。

  这一类产品就是保监会通知中所指的“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简称“投资型保险产品”。此类产品分为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和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

  记者注意到,保监会在《通知》中明确了可发行投资型保险产品的七个条件,其中对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量化指标有两个:第一要求保险公司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和亏损相抵后为净盈利;第二,保险公司在最近连续4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高于150%。

  《通知》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上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时,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销售,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报告保监会。

  收益率不得超同期定存利率1%

  《通知》要求,预定型产品的收益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1个百分点,5年以上产品按5年期利率计算。同时,从防范风险和适应市场发展的角度出发,保监会可规定申报产品的最高收益率。非预定型产品不得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诺收益或变相承担损失。

  昨日,深圳工行某支行的一位陈姓理财小姐向记者推荐华安产品时就强调称,该款产品5五年期白纸黑字约定的收益率是5年定期5.5%加0.6%,共计为6.1%,如果银行的利率上调,该款产品会跟着上调,但下调就不会跟降,同时,还有家财保障。“只要持有到期就一定会拿到6.1%的收益”。如此推荐似乎已超出保监会的《通知》要求。

  昨日,深圳一位财产保险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保监会之所以又出通知规范投资型保险产品,除了风险管控外,还有一个大背景是国内的金融政策需要保持统一。在银行利率未放开的前提下,财产保险公司的某些投资收益型产品已超出存款利率,在银根偏紧的情况下,造成资金流向保险公司理财产品。

  需每天公布个人账户净值

  记者注意到,保监会日前下发的《通知》要求,对非预定收益型保险产品, 财产保险公司应在每个工作日计算个人账户的资产净值,并及时、准确地向非预定收益型保险产品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披露资金账户和个人账户的有关投资信息。

  保险公司应于每个工作日在营业场所、代销机构的营业场所、公司网站上公布非预定型产品前1工作日的产品净值和累计净值。

  非预定型产品临时公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应至少登载在一种保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上。

  《通知》还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应对其申报的每一个投资型保险产品分别设定从销售开始到结束的销售期限和销售区域。销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投资型保险产品不得在县(含县)以下行政区域销售,但市辖区除外。

  另外,保险公司对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客户信息具有保密义务,不得非法将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客户信息转移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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