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工商局召开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工作会议,决定利用8个月的时间,集中对北京健身、沐浴、美容美发、洗染、旅游等行业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开展整治。
据悉,此次专项行动,工商部门将分阶段、有重点地加大对五大行业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以及排除消费者权利等三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一些行业所使用格式条款的监管。对于使用2011年北京市工商局发布的禁用条款的经营者,工商部门将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予以处罚。同时,工商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还将继续向社会征集新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对于涉嫌违法的条款,将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结果适时向社会发布,并对使用者进行处罚。
据了解,2011年全市工商系统共收集格式条款3358条,发现违法条款887条,向经营者制发行政指导文书2456份;立案查处格式条款违法案件163件,罚没款47.8万元;主要涉及房地产中介、家庭装饰装修、机动车销售与维修、商业零售(以商场、超市为主)、预付费类等行业;根据案件性质来看,主要包括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案件、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的案件、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案件以及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责任的案件。
2011年北京市工商局发布的在健身、沐浴、美容美发、洗染、旅游等行业的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或类似内容):“本会所对于会员在所内遗失或遭窃的物品不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本卡售出一概不予退换;本卡一经售出,概不退还。”(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中心有权根据市场价格情况酌情调整收费标准。”(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本店保留修改和调整使用手册中各项条款及中止本卡使用的权利;本公司有权随时修改使用须知或终止本卡效力;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保留对本卡消费细则作最终修改之决定权。”(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该卡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健身行业:“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洗染行业:“在壹个月内提取衣物,逾期则本店不负保管责任。”(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所有赔偿要求必须在提取衣服时提出,出门恕不负责。”(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褪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请客人在本单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权自行处理。”(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客户送洗衣物因天灾、‘火灾’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衣物损坏的,本店恕不负责。”(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