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华工商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10月29日 09:56 |
作者: |
郭文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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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日前发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加强对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约束,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条款被列为违法。并对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责、排除消费者权益等行为作出相应规定。 离开柜台概不负责、谢绝自带酒水、12点退房、商品退货需包装盒完好、快递丢失只赔3倍运费……权利不张,“霸王条款”条款横行,这是当下我国消费市场的真实写照。“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格格不入,更与当前我国“扩内需、调结构”的经济发展战略背道而驰,早该亮出利剑从根斩断。国家工商局现在对“霸王条款”亮剑,虽然来得有点晚,但还是应给予掌声。 但从国家工商局的通知来看,却有点“只打蚊子不打苍蝇”的味道。众所周知,“霸王条款”之所以长期存在,根本的原因就在于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垄断地位,消费者别无选择。只要有了充分的竞争,生产者和经营者内部就会出“叛徒”,消费者就可以对“霸王条款”用脚投票,从而导致“霸王条款”退出舞台。因此,反“霸王条款”的重点,理应针对垄断行业那些“苍蝇”,因为消费者在它们面前几乎是束手无策,同时不放过一般行业这些“蚊子”。 今年9月21日《人民日报》以“垄断行业收费之宰你没商量”为题,10月12日以“垄断行业乱收费蚕食发展成果”为题,报道大量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如电信的座机费、银行的点钞费、商品房的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殡葬服务业的天价收费……等等。《人民日报》总结说:“各种各样的乱收费,蚕食着改革发展的成果,已成为压在百姓身上的一座大山。”并说:“在林林总总的收费项目中,要让普通老百姓厘清哪些是该收的,哪些是不该收的,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因此,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种收费项目的清理和整顿,对不合理的收费要坚决取缔。” 这些垄断行业之所以敢于“霸王条款”,原因就是它们处于垄断地位,消费者不和它打交道不行。如果没有法律的规制,没有政府的监管,垄断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必然导致“霸王条款”,一些甚至以部门规定和法律的形式出现,以致损害消费者利益。“擒贼先擒王”,解决好了这些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一般行业的“霸王条款”就会随之解决,或者被以“秋风扫落叶”之势解决掉。 因此,建议工商局不妨先从“打苍蝇”开始,毕竟苍蝇的危害要比蚊子大得多。在具体的监管处罚中,即使要树典型,也不要“杀鸡给猴看”,而要反过来,“杀猴给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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