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新闻频道>国内财经
专家撰写民间版放贷人条例 民间借贷收编困局
来源 新金融观察 发布时间 2012年02月20日 15:16 作者 袁诚
     如果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要出台,首当其冲要解决的问题是利益分配问题。
  近期,有关鼓励民间投资、民间借贷阳光化的讨论骤然升温。一份最新由浙江民间学者撰写的《民间投资促进法》、《民间借贷法》立法建议稿引发关注,这是国家《放贷人条例》迟迟未出之下的民间版本,折射出民间金融合法化、阳光化的强烈诉求。
  据悉,《民间投资促进法》、《民间借贷法》立法课题是温州管理科学研究院的调查研究成果,初稿于2011年第三季度完成,由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兴成等人编写而成。
  周德文、刘兴成向新金融记者表示,撰写上述建议稿的目的是力求推动金融改革,使民间金融组织与国家金融机构并行不悖地发展,更好地满足民营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需求。"《民间投资促进法》和《民间借贷法》立法可增加民间金融供给,打破现有金融垄断,提高金融整体效率,引导经济良性发展。"刘兴成表示。
  但这绝非易事,出台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法规势必遭遇来自现行金融机构的对决,如何处理好民间金融与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利益博弈尤为关键。
  民间借贷"转正"
  民间借贷是一种古老的民间金融方式,据考证已有千年历史,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但长期以来,民间借贷处于信息不公开的私下交易状态,仅靠双方信用维持,一旦出现风险,借贷双方陷入双输局面。而去年温州民间借贷危机更让人们看到了民间借贷的两面性,或让债务方"起死回生",或将债务方活活榨干,欠债累累,引发多米诺骨牌式的倒闭潮、跑路潮。此次《民间投资促进法》、《民间借贷法》建议稿的编撰则意在规范民间投资与民间借贷行为。
  周德文介绍道,《民间投资促进法》、《民间借贷法》建议稿已经提交至全国人大有关部门,今年"两会"时,他还将通过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两部立法的议案。
  新金融记者从《民间借贷法》建议稿中发现,建议稿对民间借贷的身份界定、利率水平、借贷管理均有所规约,成为该文件的亮点。
  建议稿显示,"民间借贷行为应被界定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之间、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之间借出资金、收回本金和利息的市场行为。"该建议稿将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借贷分开,寻求平等共生的借贷格局。
  在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无法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时,开放金融领域,引导民间借贷市场合法化、阳光化成为时代的呼声。据全国工商联调查,规模以下的小企业90%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微小企业95%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此次《民间借贷法》正好抓住了广大民企的融资诉求。
  受市场供需格局和个人逐利的影响,民间借贷利率高企引发争议。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平均利率水平约为月息2.5分,折合成年利率为30%,而制造业的年回报率只有1%~5%左右,如此倒挂的借贷形势加剧了借贷风险。建议稿中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了规范,主张"借款人和贷款人可以就借贷金额、利息、借贷时间、借贷期限和偿还方式等内容自行约定。"
  刘兴成认为,不限定利率,是为了体现"自由交易,欠债还钱"的民间借贷基本原则。如果《民间借贷法》成为正式实施的法律,民间借贷阳光化和规范化,通过自由市场竞争,反而不会出现普遍的高利贷。
  一般而言,民间借贷的利息在借贷本金中扣除是民间金融市场上通行的规则。但《民间借贷法》建议稿对此予以否定,主张"利息不得于放贷前在借贷本金中扣除,贷款人提前扣除的利息,不得计入贷款本金数额,应当按照实际借贷数额返还本金并计算利息。"刘兴成称,由于民间借贷没有阳光化和规范化,贷出资金供给不足,贷款人常处于相对优势地位,民间借贷利息不得在借贷本金中扣除旨在使借贷双方的地位更加平等。
  而针对向不特定人群吸收公众存款的敏感问题,建议稿称"欲将以借贷作为主营业务,应当向金融监管机关申请批准,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成为金融机构后方才允许"。这一条文拟将民间借贷收编,引导民间借贷"转正"发展。
  利益博弈
  民间借贷由来已久,但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却相当滞后,缺少一部专门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虽然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民法通则》、《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做依据,但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边界依然模糊,判案时易引发分歧。人们盼望国家层面的《放贷人条例》出台。
  金融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国家向来谨慎处之,而一旦民间借贷从地下转为地上,获得合法金融地位也将给现行金融体制带来冲击。据了解,《放贷人条例》已经修改了4个版本,但最终因"无法控制资金流向",主管部门的确定、贷款利率的限制、对放贷人准入门槛的限制等分歧而被否。
  "如果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要出台,首当其冲要解决的问题是利益分配问题。"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嘉毅律师表示,怎样在银行借贷和民间借贷之间寻找一个合适的切入点,让民间资金流动得灵活一些,又不牵动国家金融体系大格局至关重要。
  虽处于灰色地带,但以民间借贷为生的地下金融组织常以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高利率坐享高收益,日子滋润。若收编民间借贷,管理层和民间放贷人将面临多方利益博弈。
  民间借贷阳光化意味着民间放贷人必须登记备案、注册纳税、接受监管和经营相对公开透明,因而,作为从事民间借贷的人,他们必须在合法与暴利之间作出选择。另一方面,监管层在收编民间借贷之时,如何调动起他们的参与热情,使民间借贷合法化具有吸引力,亦考量管理层智慧。
  
 
 
文档附件:
 

 我要发表评论 [点击查看网友评论]
会员代号: 用户密码: 匿名发表:
 
评论注意事项
 相关新闻
·周人杰:谁来拆除民间资本“玻璃门” (02-16 09:24)
·民间借贷崩塌:房企资金链断裂殃及保险业 (02-16 10:01)
·拒绝“妖魔化” 民间资本欲“正名” (02-15 10:02)
·何慧:请给体制外金融必要的宽容 (02-14 11:09)
·民间借贷的下一站 (02-13 09:36)
·浙江强化监管小贷公司融资 (02-09 08:18)
·如何为民间借贷套上“笼头” (02-09 08:28)
·民间借贷纠纷处置难题:行政还是司法 (02-07 07:47)
·温源:如何用好民间钱 (02-06 15:00)
·打击非法集资和高利借贷 (01-06 09:48)

频道要闻
全景网特色内容
 48小时博客热贴
 论坛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