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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慧:请给体制外金融必要的宽容
来源 上海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2月14日 11:09 作者 何慧
 

  近期,原浙江东阳“富姐”吴英二审被判处死刑,温州立人集团董事长董顺生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刑拘。这两桩案情相近的“非法集资案”相继爆发,无疑引爆了网络舆情。

  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集资诈骗罪裁定1981年出生的“亿万富姐”吴英死刑之后,民意几乎一面倒地“不能接受”,有人呼吁“吴英案刀下留人”,有的调侃“判死吴英,笑死贪官和赖昌星”。甚至主流舆论,包括新华社等官方媒体都纷纷表态拯救吴英。而立人案爆发后,更有学者担忧,由于“立人模式”与吴英的“本色模式”几乎如出一辙,而且高达80亿元的涉案金额远高于吴英案的7.7亿元,那么董顺生必然难逃被判死刑的命运。

  笔者以为,这两起案件之所以引起如此的关注,主要是民意认为,案件的判处体现了政府对民间借贷的态度。有一种意见认为,民间借贷在中国尚处在“夹缝中”的时候,政府一方面表态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补充,要鼓励和规范;另一方面却高举严打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的大旗。对吴英判处死刑,其实就是政府封杀民间借贷的信号。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类的犯罪界限原本十分模糊。浙江省高院二审审判长沈晓鸣2月7日就吴英集资诈骗案有关问题接受中新社采访时称,吴英不属于民间借贷,因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的方法向公众集资。但是事情没有那么黑白分明,非民间借贷就一定是集资诈骗?有法律界人士算了一个很简单的算术题:吴英个人财富达38亿元,位列2006年胡润中国女富豪榜的第6位。38亿元的资产,难道偿还不了7.7亿元的债务吗?

  实际上,很多的民营企业家走上“民间集资”这条路也是被逼无奈。浙江省金融法学会副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姜丛华说:“在现有的资金供给制度下,会有一大批人拿不到银行资金。但拿不到资金不等于不发展、不做生意、不投资,所以只能转而寻求其他渠道。”即便吴英案中或多或少存在挥霍浪费及行贿等行为,但就目前报道来看,董顺生并没有暴露这样的问题。据报道,董顺生虽有外籍身份,但在危机发生时并没有选择“跑路”,他曾说,愿意放弃自己在公司的1亿元股份,对不起大家,没帮大家赚到钱,甚至愿意以死谢罪。据传他曾自杀两次未能成功。“我爱我的育才,我爱我的学生,我爱我的老师!”对于这样的企业家,民意更多地给予了同情和宽容。当企业对资本的渴求和现有资金供给体系无法匹配时,把吴英或董顺生判死刑,似乎无助于解决这个矛盾。

  此外,经济类犯罪去死刑化目前在中国已经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因此,这两起案件的判处能否成为推进经济犯罪去死刑化的契机,也成为民意的期待。要知道,吴英案和“立人”案都不属于“庞氏骗局”,本色集团的债权人都不认为自己被吴英诈骗,而泰顺当地的老百姓在接受采访时都表示,自己愿意把钱借给“立人”,也相信“立人”能还得出钱。面对没有受害人的案情,这样的死刑判决的确值得“三思”。

  事实上,笔者以为,面对前赴后继的“非法集资”案件,政府当前该做的,应是反思体制的弊端,尽快修补法律的“漏洞”。在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类的犯罪界限模糊不清的情况下,应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线和范围,给民间借贷行为一个罪与非罪的参考。政府除了应当严禁“庞氏骗局”和资金传销外,应给合法民间借贷活动充分的自由。而对于“吴英和董顺生们”,则应给予必要的宽容,不应让他们成为体制外金融的殉葬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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