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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行发债破局 沪浙粤深先行试点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0月21日 06:30 作者 秦菲菲
  短期效应:举新债还旧债化解地方债务风险
长期作用:地方建立有效融资机制

⊙记者 秦菲菲 
  
  化解地方债务风险“一揽子”举措的地方自主发债,终于走出关键一步。
  财政部20日消息,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专家指出,地方自行发债,除了举新债还旧债的短期作用外,更是建立了有效的融资机制,是中央推进地方政府阳光财政、阳光融资的重要措施。
  财政部还制定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进行规范、指导。
  根据办法, 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1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试点地区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两者的发行额分别占总规模的50%。
  地方自行发债酝酿已久。6月底,审计署在公布地方债规模之时,其报告就建议,可研究赋予省级政府适度举债权,逐步探索向具备条件的市级政府推开。7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则明确,要研究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不过,由于地方自行发债,比中央代理发债复杂得多,因此市场人士认为试水不会太快。
  此次快速推出四地试点,被指赋予了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使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市场研究室主任曹红辉对记者说,除了举新债还旧债的短期作用外,更重要的,它为地方建立了有效的融资机制。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也表示,解决平台债问题,不仅要规范原有债务“关后门”,更要“开前门”,即打开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的“前门”,这也是中央推进地方政府阳光财政、阳光融资的重要措施。
  “首批试点选择上海、浙江、广东和深圳也是有考虑的。”曹红辉说,试点必然会选择财政还款能力比较强、经济发展较快、财政收入平稳增长的地区。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关键是自主发债的地方政府财政、负债状况必须十分透明,这样才能进行评估,明确风险。
  对如何规范地方自行发债, 曹红辉认为,首先应将债务纳入全预算管理,需要相应的修改预算法;其次,要由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对发债行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监督和评议,同时,要进行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有效遏制盲目举债和不妥善管理举债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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