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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自行发债开闸 沪浙粤深首获试点资格
来源 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0月21日 07:10 作者 朱宝琛
  经国务院批准
地方政府自行发债开闸
期限分3年和5年,发行额各占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的50%,或将打破“土地财政”困局

■ 本报记者 朱宝琛 
  
  地方政府自行发债开出绿灯。
  财政部20日发布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
  与此同时,为加强对2011年自行发债试点工作的指导,规范自行发债行为,财政部制定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至此,从1995年开始《预算法》规定的地方政府不得列赤字的现状变成了历史。
  根据中国《预算法》,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目前,地方政府发债由财政部代理。债券到期后,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然后地方政府再向财政部偿还相关款项。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我国法律虽然规定地方政府无权发债筹资,但同时也有“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的补充;因此只要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地方政府发债试点就是合法的。
  东方证券研究部首席策略师邵宇认为,此事意义重大,根据现有的《预算法》地方政府是没有发债权的,该试点办法将能有效解决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局面。
  根据财政部此次发布的办法,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1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1年政府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的50%。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应当以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确定债券发行利率。
  2009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增强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和扩大政府投资的能力,根据预算法特别条款规定,国务院决定,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列入省级预算管理。2009年至2011年,全国人大每年批准的地方政府债规模均为2000亿元。
  在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两年后,政府部门开始讨论“让地方自行发债”,即在部分东部发达省份,尝试介于中央代理发行和完全自主发行的过渡形式,由中央规定发债规模甚至利率区间,让部分地方政府自行在市场发债。通过这种尝试,让地方政府熟悉发行程序,未来条件成熟时,再过渡到地方自主发债。
  业内人士表示,财政部的信用和国家信誉是一样的,由财政部代理地方发债,风险度很低,容易实现融资。但鉴于代理发行的规模有限,地方政府也需要更多的资金融通,因此,地方政府自主发债也就有必要。从长远来看,地方政府自主发债是大势所趋,自行发债只是这一趋势中的过渡。
  邵宇称,如果能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发债,地方政府将有一个透明公开的渠道获得资金,将会对其资金来源提供重要补充,也能对“土地财政”的依赖。
  对于地方债务,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19日表示,截至2010年末,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共计10.7万亿元,约相当于2010年GDP的26.9%,加上占GDP17%的中央财政国债余额和约占GDP6%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等,中国总体的公共部门债务率在50%左右,仍在60%的预警线以下。
  而财政部预算地方债务处已从2008年开始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动态跟踪、季度汇总累计等办法将一部分地方政府债务规范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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