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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利息所得免征企业及个人所得税
来源 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9月23日 08:30 作者 朱宝琛
  专家称,免征近3年所发地方债所得税旨在给予地方债国债待遇,并借此鼓励市场购买

  ■本报记者 朱宝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布《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对各地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通知同时明确,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这是官方首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明确此政策。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称,这一举措的主要目的很明确,就是给予地方债国债的待遇,借此鼓励市场购买。
  统计显示,2009年和2010年的地方政府债发行规模均为2000亿元。而今年,截至8月末,财政部2011年已经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共计1416亿元。
  2009年起,我国允许地方政府以国家财政部代发行的方式发行地方债券,并且同样由财政部代为办理偿还手续,这是政府当时刺激国内经济的举措之一。但是,在当前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中,仅仅对国债利息收入做出明确规定,即企业与个人国债利息收入可享受所得税方面的免税优惠,对地方债券利息收入却未有明确规定。
  也正是这样,在地方债券破冰之后的过去几年中,包括北京在内的诸多国税地方分局在实施所得税征收过程中,依然按照地方债券利息收入并非国债利息收入因此无法享受所得税免税优惠的原则征收。贾康称,由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发布此份文件,正避免了这一尴尬。   
  在上周六举行的2011年中欧-华安锐智沙龙上,渣打银行中国研究部主管王志浩称,中国地方债务现已达到14、15万亿的规模,今明两年约有4万亿的债务需要还款,而这4万亿贷款中的20%-30%能够100%付息,70%-80%的贷款则不可能,地方政府面临巨大压力。
  他同时称,为解决债务问题,地方政府把一些国有资产放入投资平台做抵押,以得到更多的现金流。他认为,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制约地方政府继续无节制地花钱,但副作用则是地方债务规模会继续扩大,而且为了偿债,地方政府会持续推高土地价格,此外对医疗、教育等的支出会力不从心。 
  对于地方债资金的使用,财政部在今年6月14日发布的一份通知中指出,地方政府要将今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具体资金数额,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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