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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9月23日 08:32 作者 秦菲菲
    记者昨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于日前下发,通知指出,经国务院批准,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根据通知,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中央财经大学应用金融系主任韩复龄对记者说,对地方债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是比照国债的做法。根据此前规定,企业和个人的国债利息所得本身是免征所得税的。
  实际上,之前很多地方债交易已经是按免税记账的。相关人士分析称,此次为部委首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明确免税政策,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体现了对地方政府融资和发债的支持,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提振投资者购买地方债的积极性。
  (秦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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