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9月23日 06:10 |
作者: |
郑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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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决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通知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自2009年开始,我国由中央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2009年和2010年的地方政府债发行规模均为2000亿元。截至8月末,财政部2011年已经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共计1416亿元。(郑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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