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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发债路子尚待拓宽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9月13日 04:53 作者 朱凯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9月13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朱凯
  近一个月来,关于地方政府将试水自行发债的消息屡见报端。最新报道则称,浙江等地政府已将此事列上议事日程,正在积极准备之中。
  实际上,与2009年3月起财政部代发的每年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一样,在中央规范性文件之下的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甚至自主发债,其目的都是为了通过摸索建立相关法律基础,完善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事权统一,进而为地方政府合理筹措建设资金开辟一条新的路子。
  地方融资平台的产生,正是由于地方政府融资需求与《预算法》的限制形成了矛盾,结果地方政府只能绕道而行。这一缺乏有效监管的“走捷径”,反而造成了当前的统计口径多样、信息公开迟缓、债务评估困难重重。
  很明显,中央财政代发这一途径,实则为地方政府最终实现自主发“市政债”,并借此明晰其今后发债的债项规模、用途及偿债主体的一个过渡。中央财政代发至今已进入第三年,可以相信,不远的未来将通过逐渐“脱离”财政部隐性担保、但债项细节仍由中央决定的自行发债,最终达成信用评级差异化、债券发行利率市场化、信息披露公开化及偿债主体分散化的自主发债。
  这一过渡体现了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清理的应对之策。为顺利清理平台债务并避免其对金融体系可能造成的冲击,以国家信用担保为地方政府融资作过渡,随后再通过其他配套措施将坏账“打包”清理,便成为了应有之义。
  作为过渡的财政部代发,不可避免会产生诸多弊端,如发行环节多及隐性成本高、偿债责任与资金使用效率易形成不良循环、所发债券与国债高度同质化及“扭曲”市场利率体系等。
  目前的高房价与楼市泡沫顽疾,根植于地方土地财政的现状,并与地方政府平台债务及自主发债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一旦自主发债水到渠成,各个地方政府的收支情况、偿债能力及社会经济状况等,将势必成为债券承销人、债权人衡量其主体信用的标准之一,并与其发债成本息息相关。实际上,在众多专业机构投资者眼里,价格泡沫的风险是最为看重的。届时,土地财政推高房价这一怪相,也将有望在市场的监督下逐步改观。
  过渡措施只能是暂时的。放眼未来的地方政府自主发债,比修订1995年版《预算法》更为迫切的事,莫过于确立中央统一规范下的全国性法规及各地的操作细则,以保证财政资金拨付、使用及监督的科学合理。业内专家建议,这些应建立或完善的法规包括《转移支付法》、《担保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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