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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扩大至全国
来源 深圳特区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24日 09:25 作者
     据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 记者23日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我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

   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明确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和宁夏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范围,从毗邻国家扩展到境外所有国家和地区。至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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