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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扩至全国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24日 07:25 作者 张朝晖
  □本报记者张朝晖

  中国证券报记者23日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我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明确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和宁夏等省(自治区)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范围,从毗邻国家扩展到境外所有国家和地区。至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

  自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到北京等20个省(市、自治区)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序进行,企业和银行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需求不断增长。此次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扩大至全国,是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部署的重要举措,可以进一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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