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深圳商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8月24日 09:23 |
作者: |
宋华 |
| |
【深圳商报北京8月23日电】(驻京记者宋华)据中国人民银行官网23日发布的消息,央行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扩大至全国。 近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明确河北省、山西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南省、贵州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和宁夏自治区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范围,从毗邻国家扩展到境外所有国家和地区。至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 人民银行数据显示,第二季度,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量快速增长,商业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486.6亿元,比上季度增长1.65倍。根据央行的图表,6月份的跨境贸易结算笔数和金额均较5月份翻倍。 《通知》称,自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到北京等20个省(市、自治区)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序进行,企业和银行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需求不断增长。此次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扩大至全国,是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部署的重要举措,可以更好地满足企业的需求,进一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据央行统计,自试点开始至2010年6月末,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706.0亿元。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共开立284个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账户余额77.3亿元。目前来看,香港和新加坡仍是境外接受人民币结算的主要地区,在发生人民币实际收付的业务中,两地合计占比87%。 日前,记者从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获悉,从2010年12月3日起,深圳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从原来的91家增至4247家。截至去年11月末,我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量达到933.05亿元,约占全国的四分之一。自2009年7月起,深圳正式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