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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赠礼品须缴20%个税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6月21日 09:03 作者 黄晶华;徐曼曼
    即日起,消费者将不得白拿企业赠品,其中三类情况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6月20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下发《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在三种情形下,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这三种情形包括: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等这三种情形下,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分析认为,此次文件的出台,是财税部门有意加强对以往税收漏洞的征管,但想单凭这一纸通知堵塞漏洞,显然并不现实。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税款将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但最终是否如实缴纳,目前看来,并不好掌控。

  另一方面,仍有公众对其征收的合理性存在疑问。个税法草案将于6月27日进入二审阶段,通知的出台将使公众对个人所得税给予更高关注。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马蔡琛博士昨日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通知的出台是税法逐渐细分化的表现,将来的个税改革将仍走细分化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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