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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新要求:醉驾情节轻微不入罪
来源 长江商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5月17日 10:40 作者
 
  现在网消息据南方日报报道上周五,广东省东莞市首宗醉驾案开审,开着无牌无证摩托车的席某亮喝了1瓶啤酒上路后不久被查出醉驾。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席某亮的行为属于醉驾入刑板上钉钉,但最近因最高法副院长张军一席话,给席某亮是否被判拘役并处罚金增加了悬念。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只要醉驾,不问情节,不问后果,都构成犯罪。然而,5月10日,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的一席话却引起了极大争论。据新华社消息,张军在重庆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称,《刑法》修正案(八)甫一实施,各法院应慎重稳妥具体追究醉驾者责任,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只要达到醉驾标准,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张军的一席话被许多人认为是给醉驾入刑“留口子”,但也有法学家认为,这是对法官在量刑时的善意提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日前接受媒体采访表示,在审案实践中确实可能存在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况,不宜定罪。黄京平还说,《刑法》第13条的规定属于总则,而新增的危险驾驶罪属于分则,所有分则的适用都必须受总则制约。
  席某亮醉驾主审法官毕玲庭后介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已经收到国家最高法对醉驾入刑的最新要求,即醉驾入刑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
  毕玲还称,对于席某亮一案,情节较为轻微,但在最高法还没有出台具体司法解释之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在定不定罪、如何量刑上,还需征得上级法院意见。
  声 音
  新华社发文称——
  “醉驾入刑” 解释权
  归全国人大常委会
  据法制晚报报道日前,“醉驾入刑”的问题引起了媒体、网友和法律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和讨论。昨天新华社发文称“醉驾入刑”的法律解释权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媒体、网民对“醉驾入刑”问题的讨论,其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涉及立法本意的法律解释权到底归谁。
  新华社发文认为,这一问题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立法法第一节立法权限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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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晓松被吊销驾照
  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罚款1000元
  据法制晚报报道昨日上午,北京市交管部门在东城法院第四法庭把高晓松的驾照吊销。
  昨日上午10时许,依旧留着长发的高晓松上穿橙色号服、下着七分裤,脚蹬一双黑布鞋,戴着手铐出现在东城法院第四法庭。
  交管部门先向高晓松宣读了第一个处罚决定,因5月9日高晓松在醉驾时所持的驾驶证超过使用期限,交管部门向其做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据了解,高晓松本应在4月份更换已经到期的驾照。
  随后交管部门又宣布了第二个处罚决定。高晓松因2011年5月9日22时25分在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附近醉驾致4车追尾、3人受伤。经鉴定,高晓松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43.04毫克,超过醉驾标准。根据《道路交通法》的规定,交管部门给予高晓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交管部门同时还告知他,因醉驾被吊销驾驶证的当事人,在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交警宣读完后问高晓松:“听清了没有?”“我听清了。”高晓松答道,他不准备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身穿号服的高晓松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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