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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免死”为时尚早
来源 中国经济周刊 发布时间 2010年09月07日 10:51 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公布“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及其说明,内容包括建议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这一修正是自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也是继2007年我国将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后,在控制死刑方面的又一个实质性进展,凸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更好保障,符合当今世界潮流趋势以及国内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因为上述动议,另一则顺理成章的议题随之浮出水面并且迅速成为热议的焦点,即,从国外情况来看,死刑一般均不适用于非暴力的犯罪、单纯的财产犯罪以及经济犯罪。因此,中国未来刑法修改的方向,是否会将死刑缩减的步子迈得更大一些,包括贪腐败在内的经济犯罪等死刑是否将逐步予以取消,都有待时间检验。 

  在足够长的时间跨度内,我们并不反对取消经济犯罪死刑甚至取消全部犯罪死刑。伴随人类文明程度提升,截至2008年底,全球已有77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明确废除了所有罪行的死刑,15个国家废除了除军事犯罪或战时犯罪之外的其他犯罪的死刑,还有21个国家事实上废除了死刑,三者加在一起共计113个国家。剩余82个保留死刑的国家,多数也从范围、程序和对象等多方面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但是,这种未来发展的愿景毕竟不能代替活生生的现实,任何对于国外先进经验的模仿也不能脱离现实国情的制约,具体到死刑适用问题上,至少在可预见时期内,所谓“贪官免死”基本不存在施行的土壤,理由如下: 

  首先,奢谈道义而罔顾民心属腐儒之见。在发达国家,经过长期发展,贪腐案件基本已经难觅踪迹,例如冰岛自1918年以来,总共只有4名高官因腐败而辞职,芬兰已有30年无重大经济犯罪,反观中国的情况则是,近年来被检察机关起诉的官员数量居高不下。 

  其次,任何重大变革必须以配套制度的建立完善为前提。仍以“贪官免死”为例,实现这一点的必要前提是法制建设相当完备、司法公正相当确凿,以及监督机制相当奏效,而要具备这些前提,除了上述刑法修正草案提出的有期徒刑上限拟提高至25年等以外,最起码还需要实行真正的终身监禁,以及堵塞住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一系列环节可能出现的漏洞,等等。 

  第三,与其他经济犯罪行为不同,贪污贿赂罪侵害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对国家政权的危害极大。党的十五大报告曾指出,“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因此,贪腐罪行属于极其严重的犯罪,在当前中国社会现实条件下,绝无宽纵的必要与可能。 

  总之,“宽严相济”是我国现阶段应当秉持的刑事原则。比照这一原则,由于当下腐败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导致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还存在,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仍然严峻,反腐败斗争的任务仍然繁重,因此,为了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贪官免死”不宜妄言,不可冒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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