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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个税扣除标准提高
来源 深圳特区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5月11日 11:00 作者 卓立峰
    近日,根据《深圳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数据,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456元。市地税局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以及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过渡政策的有关规定,调整了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个税扣除政策标准,单位和个人分别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每月最高扣除额由1402元提高至1514元,住房补贴每月最高扣除额由2803元提高至3028元,自2011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据地税有关业务负责人介绍,相关税前扣除政策标准的提高,有利于降低我市工薪阶层个税负担。调整后的政策标准如下:

  过渡期内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允许扣除住房补贴

  税款所属期2011年6月(含)前,对个人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继续允许扣除“由单位按月工薪总额13%计算发放,且数额不超过3028元的住房补贴”。单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与此相应,上述个人税前已扣除住房补贴,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后,对其单位和个人补缴相应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补扣。

  过渡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可选择扣除公积金或住房补贴

  税款所属期2011年6月(含)前,对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当月,为平衡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既可选择扣除“由单位按月工薪总额13%计算发放,且数额不超过3028元的住房补贴”,也可选择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月工资12%的幅度内,数额分别不超过1514元(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204.67元×3倍×12%),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但两种方法只能选择一种。超过规定上述比例和标准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缴存住房公积金次月起,只扣除公积金

  对个人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次月起,取得由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不再予以扣除。对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税前扣除的比例和标准,根据财税〔2006〕10号文第二条规定执行,即: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12614元(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204.67元×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缴存过渡期结束后,住房补贴不扣除

  我市企事业单位应当在2011年6月20日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自税款所属期2011年7月(含)起,对个人取得由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一律不得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卓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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