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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如何避免打击劳动所得?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5月05日 08:21 作者 孟斯硕
    孟斯硕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集社会公众意见。截至昨日发稿时,征求意见已达19.3万余条。
  此次个税改革草案出台后,批评声音颇多。近日,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李稻葵发表署名评论,认为个税体制应做全面调整,建议引入平税制,并指责目前的个税体制设计“弱智”。
  李稻葵在文章中指出,在当前的税制下,工资收入按照累进的方式征税,而投资回报的征收税率却比许多人工资的平均税率还要低(如房租所得的税率为5%);至于资本增值所得,却不用征税。
  “在当前国内收入差距主要来自财产性收入所得的背景下,这种税制毫无疑问打击了劳动所得,使得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增长速度与GDP相比差距更大。”他指出。
  对于李稻葵的观点,有税务专家认为:“的确,从我国税制上来看,对于财产性收入、消极性收入等方面,征收的税率比较低,是为了更加鼓励资本积累。”
  但是,上述专家认为,大范围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这样的说法并不可取。国际上看,个人所得税是一个大众税,对人们的收入进行调节。“最早我国曾尝试将税负加在商品税中,但是由于商品税对消费有扭曲作用,后来国家决定出台个人所得税。”
  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分率的征收制度,个人所得分11类。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其他所得,比如稿酬、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等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其中,针对“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征税的部分占60%左右,对该税目实行累进税率设计有调整收入分配功能。但是由于收入没有汇总,使得调节功能大打折扣。对工资薪金所得之外的收入,比例税是起不到调节收入分配公平作用的。
  “个税改革的方向应是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一旦实行综合制,必须以个人为单位,归集一年以来各种收入,再采用综合税率计算个税。”社科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告诉记者,“目前大家讨论的很多问题,譬如免征额的调整、个人所得税工薪阶层是否负担过重等问题,都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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