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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收入者个税征管重心转移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4月20日 08:00 作者 宋冰;徐倩;金亮
    宋冰 徐倩 金亮
  
  国税总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实际上,国税总局连续两年下发关于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不过,与去年5月份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相比,今年的《通知》中体现的个税征管重心出现了转移。税务专家、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税务教研组组长汪蔚青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解读说。
  针对非上市公司个人股权转让
  在去年的《通知》中,加强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管理是一个重点。汪蔚青解释说,这是针对当时上市公司股权持有人将限售股解禁卖出的环节中,没有固定的个税代扣代缴人而设定。后来在明确证券公司作为此环节中的代扣代缴人后,这一已解决的问题就不再是重点。
  在汪蔚青看来,今年《通知》体现的征管重心,从针对上市公司移到了非上市公司,尤其是非上市公司的个人股权转让。“现在自然人做股东越来越多,涉及到股权变更时,就存在一个对股权定价的问题。因为股权定价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一般是看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如果报表不规范或者税收征管人员不能通过报表来查实的话,很有可能出现将股权做低定价来逃避税款的现象。”
  针对这方面,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也介绍道,在股权转让所得方面,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加强财产原值管理,形成较为完整的管理链条。
  而虽然在此次《通知》中,提出要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和外部涉税信息的获取与整合应用。特别是在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时,要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等。不过,这种跨系统、跨部门的涉税信息整合,在汪蔚青看来仍然是当前个税征管中的一大命题。“目前征管过程中仍然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如何建立、完善部门间社会信息共享机制,还需要继续研究。”
  实际上,每年国税总局以部门规章形式下发的这些《通知》,都是在《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之外,根据不停涌现的新情况补偿、细化、完善征管的另一种形式。
  房屋转让、拍卖所得“查实征收”
  查实征收,此前一直是房屋转让所得征税环节的一大困扰。一位在税务局工作人员告诉本报记者,在实际征收中,经常出现交易者刻意压低合同交易金额以逃税的情况。
  比如说,如果申报为非普通住房,在面积140平方米以上或者交易金额245万以上就要收取总计5.65%的营业税,而如果申报为普通住房,则满五年就可以免营业税。因此,很多申报者就在合同上压低住房交易金额,以逃避营业税。
  所以,许多中心城区就引入第三方评估公司,交易者在申报之前需要去评估公司评估房价,如果合同金额低于评估价,则按照评估价来申报。今年4月1日,自静安区也引入评估公司之后,上海九个中心城区都沿用了这一模式。
  而从今年4月1日起,上海的契税征收也从由财政局收,归拢到税务局收,再加上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房产交易环节中发生的所有税收都归到了税务局统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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