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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收入者个税征管进一步加强
来源 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6月10日 08:48 作者 李丽辉
 

  ●利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管理和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大力加强高收入者的税源监控。

  ●加强对财产转让所得、利息所得、股息所得、红利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等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税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其中要求加强对财产转让所得、利息所得、股息所得、红利所得、经营所得等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内容接受了记者采访。

  这位负责人说,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的规定,切实采取各项措施,不断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努力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不一,所得形式多样,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难度日益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源管理和监控,关键是掌握高收入者的大致分布和主要所得来源。

  下一步,税务机关将进一步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进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扩大涉税信息来源,利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管理和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大力加强高收入者的税源监控。

  这位负责人表示,对高收入者的主要所得项目,将采取针对性措施,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如对股权转让所得,税务机关将继续推进与相关部门的合作,获取股权转让信息,加大计税依据的审核力度,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要依法核定;对限售股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及其他财产转让所得,税务机关将严格执行相关税收政策,并结合征管中出现新的问题,尽快研究出台解决措施。

  要通过企业的财务报表和资产核查,调查企业向个人借款、派息分红及转增资本等情况,严格代扣代缴,强化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管理;对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应依法申报纳税,特别是本身从事税务代理及涉税服务的会计、税收和法律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实申报缴税,不得采取核定征收的申报缴税方式。

  对高收入者的其他所得,税务机关也将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强化其个人所得税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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