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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深化股息红利所得征管
来源 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4月18日 08:38 作者 朱宝琛
    记者17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于近日正式下发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通知称,要加强个人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税源管理,重点监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行为的涉税事项,防止税款流失。要深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管。

  通知要求,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其中包括: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和拍卖所得征管、抓好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份)等其他形式财产转让所得征管;深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管;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

  在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方面,要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强化财产原值管理;加强个人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税源管理,重点监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行为的涉税事项,防止税款流失;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要深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管:加强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的扣缴税款管理,重点关注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产评估增值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征管,堵塞征管漏洞;对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支出和借款的,应认真开展日常税源管理和检查,对其相关所得依法征税。涉及金额较大的,应核实其费用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对连续盈利且不分配股息、红利或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所得,应实施重点跟踪管理,制定相关征管措施。

  根据通知,要继续加强高收入行业和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要加强以非劳动所得为主要收入来源人群的征管,密切关注持有公司大量股权、取得大额投资收益以及从事房地产、矿产资源投资、私募基金、信托投资等活动的高收入人群,实行重点税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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