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全景网 |
发布时间: |
2010年12月24日 16:37 |
作者: |
雷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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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景网12月24日讯 国税总局周五发出公告,明确了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的判定方法,符合下列五种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这五种情形包括: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所谓正当理由包括: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国税总局表示,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四种核定方法。一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二是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三是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四是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全景网/雷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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