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地方规定房随地走,有的地方规定地随房走。现在有两个部门管,建设部门可以以征房子的名义来征收土地,土地管理部门也可以以征地的名义来征房子,这就乱套了。”
■本报记者 岳振 ■实习生 杨菁
北京大学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3月27日就不动产征收立法举行研讨会,参与研讨的著名法学家江平、郭道晖、张千帆等认为,当前有必要制定一部《不动产征收法》。
规制公权利更好保障私权利
从当前私权受损害的情况来看,“集体土地也好,私人的房屋也好,侵权行为主要来自公权力。”江平在研讨会上说,物权法规定了一条很重要的原则,就是私权不能滥用,但是物权法不可能就公权力的行使作出规定,因为物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终究还是一部事关私权的法律。
“所以现在必须对公权力的滥用作出规定,要制定一部不动产征收的法律。”如此,不仅要解决其中的程序问题,而且要解决公权力的滥用问题,规定公权力的范围及界限,让私权利受到更好保障。
江平强调,在城乡统一拆迁补偿里,应该再加进一个过错原则。过错原则是民法非常重要的原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过错大的应该多承担责任,过错小的应该承担小一点的责任。
不动产征收不要搞“二元制”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规划司副司长郑振源认为,制定不动产征收法时,需要注意几个原则,首先要弄清楚“征收的标的物是什么,实际上我们征收的标的物是土地,所以才有拆迁问题。”
“有的地方规定房随地走,有的地方规定地随房走。现在有两个部门管,建设部门可以以征房子的名义来征收土地,土地管理部门也可以以征地的名义来征房子,这就乱套了。”郑振源说。
应“采取一元的土地征收法,不搞二元体制”,不可以“国有土地征收是一个条例而集体土地又是一个条例”。因此,江平建议,在土地管理法中应该加进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办法。
北京大学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主任张千帆说,在制定不动产征收法时,要注意几个原则,一是市场主导原则,二是公共利益原则,三是公正补偿原则,四是有效救济原则。
扩展权益保护主体范围
郑振源提醒制定该法需要注意其适用范围的界定,对此,在本次研讨会上公布的民间版《不动产征收与搬迁法建议稿》认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集体土地及其附着物、建筑物进行征收、搬迁,对国有土地上建筑物实行征收、搬迁。
该建议稿分为五章七十五条,总计1万余字,其涵盖了不动产征收与不动产搬迁两大部分。其首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该建议稿起草方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解读说明称,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的权益保护主体仅限于房屋所有权人与租赁房屋承租人,但在实践中,无论是征收搬迁,还是协议搬迁,除了房屋所有权人与租赁房屋承租人权益需要法律保护外,房屋的共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的权益也需要保护。因此,建议稿第一条就明确使用了“不动产权利人”的法律概念,以扩展权益保护主体的范围。
民间版建议稿的主要起草者、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在明说,在起草建议稿过程中,“我们集中讨论了非常重要的话题就是农民的问题,农民在这场城市化运动当中的处境到底怎么样?失地,失业,失去稳定的生活来源。中国农民已经为支持改革开放做出了牺牲,现在,在征地拆迁运动当中还要牺牲。”
该版《不动产征收与搬迁法建议稿》已经引起全国人大的关注,据北京新启蒙公民参与立法研究所研究中心主任雄伟介绍,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有60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不动产征收意见的议案,现已被列为正式议案,提交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审议。
张千帆说,国家从无法到有法,这一步相对容易,但是从有法到法治很难,“尽管困难非常大,我们还是要尽可能努力,把我们的思路提炼清晰,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推动法治发展,尽可能减少无论在农村还是城市中的拆迁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