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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商业银行应审慎使用外部信用评级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2月18日 11:16 作者 侯美丽
 

  重大投资行为原则上应以内部评级为依据

  本报北京2月17日讯(记者侯美丽) 银监会今天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对商业银行在授信业务、投资业务以及内部评级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外部信用评级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防范商业银行因外部评级调整产生的系统性风险。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审慎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不应直接作为商业银行的授信依据。强调重大投资行为原则上应以内部评级为依据,如果重大投资产品没有内部评级,则该投资产品的信用风险评估必须引用至少两家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进行比较,并选择使用评级较低、违约概率较大的外部评级结果。

  《通知》还强调,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在授信业务过程中管理全行的外部信用评级使用情况,确保外部评级机构具有独立性、专业能力和评级公信力。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外部评级机构的持续评估机制,至少每两年对评级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与内部控制能力进行一次评估。并将认可的外部评级机构的变更情况和评估报告书面报送银监会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另外,鉴于重要商业银行的外部评级对市场信心和宏观经济具有系统性影响,《通知》还提出建立中国银行业协会层面的外部评级机构监督机制。商业银行可向中国银行业协会申诉外部评级机构对本银行有失公正的评级结果,银行业协会应组织对该评级结果进行调查,并公开调查结果。

  银监会表示,外国银行分行及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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