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新闻频道>国内财经
税务总局明确销售伴生金增值税问题
来源 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2月12日 11:14 作者 朱宝琛
      本报讯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就将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进行明确,并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公告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所称伴生金,是指黄金矿砂以外的其他矿产品、冶炼中间产品和其他可以提炼黄金的原料中所伴生的黄金。纳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分别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朱宝琛)
  
 
 
文档附件:
 

 我要发表评论 [点击查看网友评论]
会员代号: 用户密码: 匿名发表:
 
评论注意事项
 相关新闻
·饼和饼干的区别 (01-22 11:25)
·王福重:可以考虑取消增值税 (11-25 09:16)
·提高增值税预征率将打击囤地捂地 (06-07 07:38)
·增值税转型“扩基降率”将深化 (03-11 09:0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出台 (03-06 04:20)
·贵糖股份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今年业绩有望释放 (01-13 09:45)
·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明年将延长至180天 (11-23 09:00)
·增值税全面转型今年减税额或近1500亿元 (11-13 07:42)
·马勇:当前应大幅降低增值税、营业税税率 (09-21 08:46)
·高培勇:增值税转型窗口打开 (08-27 07:46)

频道要闻
全景网特色内容
 48小时博客热贴
 论坛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