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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超国民待遇”今日终结
来源 华商晨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2月01日 10:29 作者 吕业辉
   

 
  新闻提示

  自今年12月1日起,税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实行内外资企业统一。

  晨报讯(记者 吕业辉)外资企业最后两项“超国民待遇”今日起正式终结。

  记者获悉,我省针对外资企业的上述两项税费同期开始生效。

  相关部门已做好准备

  据了解,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县城(镇)和其他地区,分别按照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7%、5%、1%三档税率征收;教育费附加目前统一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税额3%的比率征收。

  昨日,辽宁省地税局的相关人士表示,这种税费地方与国家同步执行,这意味着,从今天起,我省的外资企业将执行新的税费征收标准。

  沈阳某税务师事务所的负责人表示,他们已经调整了计税基数,下月在税务申报时一并计入。该负责人表示,沈阳市税务部门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时一直都是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征收,而教育费附加,则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1%的地方教育附加费,而此次是否也对外资企业征收,尚不清楚。

  昨日,记者想就此问题联系沈阳市地税部门,但未能如愿。

  外企大多不愿表态

  税费增多,势必会影响外资企业的直接利益,很多外企也就不愿做更多的表态。一家知名日资企业负责人就婉拒了记者的采访,“我们肯定要遵守中国的税收制度,但无论如何也会因此每年多付出几十万元……”

  但也有表现相对慷慨的企业家。美籍华人毕先生在十几年前冲着各种优惠政策回国投资,在沈阳成立了某独资企业,比内资企业每年少上缴利税百万元左右。

  对优惠税费取消的问题,毕先生表示,这么多年来便宜都占的差不多了,现在缴点税就嚷嚷吃亏了,显然不够大气,“作为负责任的企业,应该给社会更多的回报,而不是一味索取。”

  外企投资积极性不会受挫

  经济学家巴俊宇对此拍手称快。他表示,最后两项优惠政策的取消,标志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更加完善,也有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税收机制和投资环境。

  巴俊宇认为,这种内外有别的税费制度在当时对吸引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是中国市场经济初级阶段采取的特别措施。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原来内外资企业分设的制度近年来已先后实现了统一。

  从外资企业的自身发展来看,多数企业,尤其是世界500强的企业,其在中国的投资已经达到了战略性投资的意义,往往不会享受一些小特权,更不会计较一城一池的得失。

  相比其他税种,最后这两项税费对外企没有太多的实质意义,也不会影响其到中国投资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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