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10月22日 06:03 |
作者: |
郑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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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国务院日前下发通知,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产生负面影响。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资企业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即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二是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适用于外资企业;三是明确了与《通知》相抵触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强调,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费环境,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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