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深圳商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10月22日 09:00 |
作者: |
韩洁;徐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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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日前发布通知,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这是我国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制的又一重要举措,也意味着我国内外资企业税制的全面统一。
统一税制的里程碑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此外,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刘克崮说,此次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是我国从改革开放之初对外资实行税收优惠到如今实现内外资税制完全统一的里程碑事件。之前,在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和房产税等原来内外资企业分设的制度均已先后实现了统一。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外资企业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拓宽了地方政府城乡建设和教育事业投入的资金来源。
统一税制时机成熟
专家认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属于具有特定目的的专项税收和收费,征收的基本原则设计“谁受益、谁负担”,所有享有城市公共设施和教育设施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属于其征收对象。外资企业应与内资企业一样承担缴纳税费的义务。
财政部表示,当前我国经济继续回升向好,为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利条件。此外,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近年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2009年的减税总规模约5000亿元,明显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强了经济活力。
根据国务院通知,此后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也都适用于外资企业。
不会影响吸引外资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一致表示,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产生负面影响。
刘克崮认为,一国吸引外资的因素很多,税收只是其中一个方面,而且所涉及的两个税费税率相对较低,对外资企业税费负担水平影响不大。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高速增长期,政治环境稳定,消费市场广阔,劳动力资源丰富,诸多有利因素使得中国仍对外资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均强调,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目的并不是为了增加外资企业负担,而是建立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税收机制和投资环境,外资企业也会受益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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