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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不是消费者?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1月29日 08:37 作者 张竞怡
    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并不是一个新的话题。随着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的发生和蔓延,越来越多的国家重新审视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11月26日,在上海金融法治论坛上,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长屠光绍在论坛上指出,金融法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程,应加快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推动金融服务体系的发展。来自金融法律界的专家们则为完善金融法制建设献言献策。

  法律机构总量不足

  屠光绍在论坛上表示,由于过去比较多的是盯指标,往往容易忽视金融法治建设,特别是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目前,金融市场的法治建设已经落后于金融市场的建立。

  “随着改革进一步深入,中国的金融建设和金融服务,特别是上海在金融服务还有一些不足。”屠光绍说,一方面从总量上看,金融服务不能满足需要,金融法律机构数量也不够;另一方面是金融法治机构从业人员的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需要通过国际业务来提高法律专业人员的素质。 

  屠光绍还表示,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尤为重要。“金融消费者保护是一种基础性建设,基础性建设既要看全球的金融建设,又要考虑本土化,看上海在金融建设中的发展现状。”

  屠光绍认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应形成有效的金融法治建设的工作机制。在立法、司法、监管划分方面,应理顺工作机制,划定明确的界限。在国家与地方层面,中央直接的工作机制、或者中央授权地方建立的机制亟须完善;在上海地方,也需加强建立监管合作的方式与机制,使各方力量能有效发挥。  

  金融消费者处弱势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庭长宋航则指出,金融商品交易有其特殊性,致使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由于相关规则和监管制度严重缺位,长期以来金融机构各种不规范行为大量存在,在金融理财产品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如未正确评估客户、风险揭示不充分、夸大宣传收益率等。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宋航指出:“目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纠纷集中爆发在涉及衍生品的理财产品上,但在纠纷处理上,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金融机构败诉或赔偿消费者的情况少之又少,且诉讼成本与收益不成比例。”宋航还指出,目前我国没有一个专门针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机构。虽然理论上现有的消费者保护协会可以承担起这部分职责,但是在实践中,受金融消费难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的制约,相对于金融消费而言,各级消费者协会主要是侧重于对非金融性的有形商品消费和劳务消费的保护。

  司法程序要完善

  宋航建议,首先应当以法律形式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予以确定和厘清。其次,应当对通过提高规范理财业务的法律性文件的效力层级,将目前种类繁多的部门规章、指引、通知或指导意见,纳入统一的法律文件中,为规范金融机构委托理财活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提供权威的法律依据。在消费者投诉程序设置方面,他建议遵循先内部解决,达不到满意结果时才诉诸外部程序处理的原则,即建立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纠纷解决机制。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陶建平针对银行卡犯罪问题则指出,近年来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增多,银行卡犯罪手段不断向高科技、集团化、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特别是一些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信用卡虚假申请和信用卡套现等活动已发展到公开化、产业化,甚至与境内外伪卡集团及黑恶势力相勾结的程度。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了银行消费信贷资金和持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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