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新闻频道>产经要闻
多管齐下严厉打击信用卡犯罪
来源 上海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7月27日 10:29 作者 冯娟
      近段时间以来,有关信用卡犯罪的报道频频见诸媒体,引起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关注。记者也了解到,去年以来,上海市的信用卡犯罪案件也呈现大幅上升,犯罪分子犯罪手法不断翻新,给银行信用卡业务带来大量坏账。为此,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专门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信用卡套现行为的犯罪性质进行了司法解释。今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安部、工商总局四部委还开展了为期10个月的"打击银行卡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为加强宣传,让社会公众充分认识到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危害性,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昨日就有关热点问题答记者问

  1、什么是“信用卡套现”?当前信用卡套现有哪几种主要方式?

  答:信用卡套现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不通过正常合法手续提取现金,而通过虚构交易等手段从信用卡信用额度中套取现金的行为。一般来说,信用卡的正常、合法交易包括:通过柜面、自助机具、POS机及互联网等渠道进行消费、取现、存款(还款)。也就是说,信用卡可以用来刷卡支付,若提取现金,则需支付1%的手续费和每日0.5‰的透支利息。而信用卡非法套现,则是持卡人通过虚拟交易等手段,把卡内信用额度变为现金持有。因为信用卡一般都有免息宽限期,套现行为就相当于持卡人从银行获得了一笔小额免息贷款。配合其套现的商户,则相当于作为金融中介,非法办理了一笔免息融资业务,商户从中抽取手续费牟利。

  近年来,社会上比较常见的信用卡套现行为主要是通过POS机套现和利用网上支付工具套现,还有部分通过循环套现(称“养卡”)或利用分期付款额度套现等。近年来,互联网上还出现了众多专门办理信用卡套现的广告,声称可以提供信用卡套现服务,事实上这是一种典型的银行卡违法犯罪行为。

  2、信用卡套现对社会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

  答:首先,信用卡套现行为严重损害了发卡银行的利益。绝大多数的信用卡都是无担保的借贷工具,持卡人一般都是通过透支进行消费,而透支的风险则由银行承担。因此,各发卡银行均设定了高额的透支利息或取现费用,以此防范透支风险。但信用卡套现行为则通过非法手段规避了银行所设定的较高取现成本,越过了银行的防范门槛,再加上恶意的循环套现,银行透支的资金缺口将越来越大。一旦持卡人无法偿还套现金额,银行损失的不仅仅是利息,还可能形成不良资产,为银行带来巨大的风险隐患。

  其次,部分信用卡套现行为可能损害被盗用信息的持卡人的利益,继而导致社会公众对信用卡,乃至中国银行体系安全防范能力的忧虑。

  第三,信用卡套现扰乱了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还可能为“洗钱”等不法行为提供便利,成为滋生银行卡违法犯罪的温床,严重扰乱我国金融秩序。

  3、近年来,信用卡套现行为愈演愈烈,在某些地区已形成完整产业链,交易规模巨大。2009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有关信用卡套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信用卡套现”为犯罪行为。请问该司法解释中为信用卡套现案件的定罪和处罚提供了哪些具体依据?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其中第七条对信用卡套现案件的定罪和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商户如协助持卡人套现,将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处罚。具体规定为: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4、信用卡套现对于持卡人及商户存在哪些风险?

  答:表面上,持卡人通过套现获得了信贷资金,减少了利息支出,但实质上,持卡人终究需要还款。一旦超过免息期,就要追加偿还免息期内的透支利息(日利率0.5‰)和逾期滞纳金。同时,持卡人通过中介机构套取资金,不仅支付了套现手续费,还可能造成个人信息的泄漏,存在被“盗刷”的风险。

  持卡人的套现行为还会严重影响其个人信用记录。信用卡套现是违法行为,一旦持卡人的套现行为被发现并列入信用报告“黑名单”,会严重影响其信用记录,将承担个人信用缺失的法律风险,今后向银行借贷资金也将非常困难。

  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防范和打击信用卡套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多项措施。目前,中国银联已建立起“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各商业银行也纷纷建立起自身的风险监控系统,大大提高了对持卡人套现风险的识别和控制能力。发卡机构一旦发现存在套现行为的信用卡,将立即采取止付措施,同时将持卡人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以实现不良持卡人信息共享。此外,人民银行还在研究将持卡人套现行为记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相关事宜,届时持卡人非法套现的不良行为将可能被记入个人征信系统,直接影响其个人信用报告。

  对于提供套现服务的商户,除了承担法律风险,而且面临受理伪卡、遭持卡人恶意挂失等风险。

  5、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四部委联合下发的有关打击银行卡犯罪的文件,针对打击信用卡套现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对参与信用卡套现的各类主体将如何进行有效监管和引导?

  答:为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规范银行卡市场秩序,维护持卡人权益和社会公众对银行卡支付的信心,更好地发挥银行卡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就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展开密切合作,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根据该文件要求,人民银行和公安部于2009年6月牵头组织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成立了“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办公室”,建立了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机制,并着力推进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配合检察院和法院等相关部门加强分析研究,并于2009年12月制定并出台了信用卡套现的司法解释,为刑事打击提供了法律支持;二是人民银行正会同银监会研究制定《银行卡管理条例》,完善银行卡管理法律框架;三是配合公安部门保持对银行卡犯罪的高压态势,先后破获了大批银行卡犯罪案件,有力震慑了银行卡犯罪分子;四是根据案件线索掌握银行卡犯罪的新手法、新趋势,及时通报金融主管部门和有关商业银行,加强对银行卡犯罪的监控和防范;五是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了对信用卡相关广告的规范管理,有力打击了不法中介。

  针对可能参与信用卡套现的各类主体,四部委要求通过以下手段进一步加强监管和防范:一是切实规范银行卡发卡行为,认真落实银行卡账户实名制度,控制信用卡发卡风险;二是加强银行卡交易监测和使用管理,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完善对交易信息的动态监测,加强大额、可疑交易信息监测和报送;三是进一步强化对受理市场的风险控管,严把特约商户准入关,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建立健全对特约商户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制度,遵守收单市场秩序;四是改进银行卡受理终端的管理,加强

  ATM巡检、监控,落实POS机安全技术标准。五是提高中国银联风险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银行卡风险防控体系,健全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机制。

  6、配合四部委的要求,上海采取了哪些措施遏制信用卡套现案件的发生?下一步还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为有效打击银行卡违法犯罪行为,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联合上海市公安局、银联上海分公司、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成立了上海市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办公室,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打击银行卡犯罪行为:一是根据银行卡业务发展现状,出台了《建立规范银行卡受理市场秩序长效机制的通知》等多个银行卡业务管理文件,要求各商业银行和银联上海分公司进一步做好银行卡风险防范工作。二是联合上海市公安局印发了《上海市打击银行卡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银行卡犯罪专项行动。三是对商业银行和特约商户等开展银行卡业务检查。四是牵头建立了世博期间长三角地区银行卡风险联控机制,并会同中国银联、江苏整治办、浙江整治办和宁波整治办开展了银行卡风险应急演练。五是多次组织开展大规模的用卡安全宣传活动,普及银行卡风险防范的相关知识。

  下一阶段,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将联合各有关单位开展以下几项工作:一是针对目前互联网上信用卡套现广告泛滥的现状,积极与工商、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严查非法套现广告、“空壳”公司注册等行为。二是对前一阶段破获的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信息进行汇总,总结犯罪规律,向商业银行通报相关信息,并部署做好防范工作,从发卡、收单等不同方面加强对银行卡违法犯罪的防范力度。三是建立银行卡案件信息发布机制,与上海市公安局共同发布银行卡案件信息。四是在前期金融机构与公安部门合作开展的一系列打击和预防银行卡犯罪宣传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监督,对犯罪分子形成持续高压态势。五是将参与信用卡套现的商户及持卡人的负面信息纳入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7、金融机构作为发卡行和收单行,对持卡人套现行为和商户协助套现行为有哪些监管义务?今后需从哪些方面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

  答:首先,发卡行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有利于严把信用卡入门关,从源头上减少银行卡犯罪的可能。其次,收单银行发展特约商户也应建立严格的实名审核制度,充分利用联网核查身份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核实特约商户负责人、授权经办人的个人身份,并多渠道了解特约商户的经营背景、营业场所、经营范围、财务状况等信息。要特别关注批发、咨询、中介、公益类等低扣率、零扣率特约商户的审查。第三,发卡行和收单行加强资金监测,及时发现套现类可疑交易,也有利于及时遏制银行卡犯罪。收单银行和信用卡发卡银行应加强对套现类可疑交易的资金监测分析,对资金交易与特约商户、信用卡持卡人身份不符的情形,同一持卡人大量办卡、规律性充分利用免息期和授信额度的资金交易模式,以及特约商户银行账户资金频繁大量转入个人结算账户的情形予以高度关注,对于不能排除套现的情形应及时履行有关报告义务,并有效配合相关部门调查与打击非法套现行为。

 
 
文档附件:
 

 我要发表评论 [点击查看网友评论]
会员代号: 用户密码: 匿名发表:
 
评论注意事项
 相关新闻
·信用卡恶意透支 最高可判无期 (12-16 09:08)
·两高明确信用卡犯罪定罪标准 伪造一张即犯罪 (12-15 12:50)
·采取司法手段化解信用卡风险 (12-11 09:57)
·今年前8个月信用卡犯罪是去年同期两倍 (11-20 10:30)
·信用卡麻烦成流行词 (09-14 08:36)
·信用卡安全保障引起广泛关注 (07-20 09:10)
·央行上海总部表示要严厉打击信用卡犯罪 (07-27 09:51)
·这边严打信用卡犯罪那边套现公司火速提高手续费 (12-21 08:44)
·信用卡犯罪:界定更明确 打击更严厉 (12-16 11:16)
·信用卡恶意透支将被追究刑责 (12-16 08:59)

频道要闻
全景网特色内容
 48小时博客热贴
 论坛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