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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之路漫漫
来源 上海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8月06日 09:23 作者 朱建林;罗尔豪
    美国国会参议院7月15日通过最终版本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根据该法案,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下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提供各类消费者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奥巴马在金融委员会通过批准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法案后发表声明说,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防止掠夺性的贷款行为,确保消费者获得能够明白的诸如信用卡和抵押贷款之类的金融产品的信息。

  美国成立保护金融消费者专门机构的做法很值得我国借鉴。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还处于一片空白,突出表现在“三无”:一是无“金融消费者保护”意识。具有法律意义的金融消费者概念还没有确立。金融产品消费者的保护在多年前就被提及,但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无法定的内涵,其范围也不明确。二是无“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适用性并不强,没有回应金融消费者所具有非常明显的专业性和特殊性。而金融法律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规范有局限性,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鲜有直接涉及,或只作原则规定,操作性不强。三是无“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目前还没有任何一家监管机构明确承担和履行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受理消费者投诉。各级消费者协会侧重于消费者非金融性商品消费和劳务消费的保护,但由于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相对复杂,具有很强专业性和风险性,消费者协会对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往往有心无力。

  “三无”带来的结果是,近年来,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纠纷呈现逐步增多的趋势,消费者交易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人格尊严和金融隐私权等屡遭侵犯,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更为重要的是,随着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发展,从宏观政策如货币的发行机制建设、货币发行量的确定、利率水平、存贷利差机制等,到银行、保险、基金等信贷产品、保险产品和理财产品设计,几乎都关系到了社会资源的再分配,也关系到对消费者现有的财富和利益的保护。但这些基本金融制度的设计过程中普通消费者利益代言人的缺失,正在导致财富向金融机构、向少数行业、少数人倾斜,最终造成经济失衡,社会整体消费不足。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李军在一次会议上表示,金融保险领域正发展成为新的投诉热点,而且处理起来非常棘手。目前中国金融消费者缺乏保护的恶果已经初露端倪,如膨胀的房地产泡沫、内需的疲软,以及银行、保险公司在缺乏消费者声音的单边政策的支持下不顾风险的肆意扩张等。

  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之路虽然很长,而且注定很不平坦,但必须要走下去。全球金融危机的教训已经证明,这场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消费者保护不力,导致他们购买不适当的金融产品,从而破坏社会消费基础并造成风险蔓延。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对消费者的不公正掠夺或可带来金融机构账面的一时繁荣,但终将破坏金融和经济长期稳定的基础。美国成立保护金融消费者专门机构的做法很值得我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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