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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解释房产税?
来源 深圳商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0月26日 09:15 作者 李银
      □ 李 银

    不是我们特别喜欢房产税,关于房产税的传言每日都在上演,但迄今为止仍停留在纸面。就连名称也在“房产税”和“物业税”之间徘徊,其难度可想而知。连有关决策部门都尚未拟定一个名称,作为要承担房产税加身的人们,要问的正是,谁来解释房产税?

    其实有关部门意识到民间对房产税存在诸多疑问。

    在10月21日举行的2010年国土资源管理改革与发展论坛上,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称,房地产税的开征在即,当前需要做的一项工作便是通过向全体社会成员介绍这个税种,普及相关的知识,以消除目前尚有的对房地产税开征的一些疑虑。 

    假如说房产税的征收还有什么问题的话,可能便是当前存在太多对这个新税种的担忧。自从两年前传出房产税可能出台的消息以来,有关该税征收的合理性、合法性,与现行税费的重复问题,可行性问题乃至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问题都争论不休。 

    争论乃至争吵源自政府信息的不透明,迄今为止,尚未有一份官方的正式文件,对房地产开征的大致方向、方式方法给出一个哪怕原则性的意见。自然而然,围绕着房产税的征收也多出许多混淆视听的讨论。 

    在房产税即将开征之时,多一些来自官方的说明才能释疑于众,政策的推出才不会带来太大的冲击。 

    十七届五中全会后,又有多人传说,房产税可能在明年三月试点。

    真的能这么顺利推出吗?我不那么乐观。关键在于,关于房产税或物业税,还有许多许多疑点得不到解释。

    一、谁来解释目前的产权混乱关系?房产税是财产税的一种,前提就是产权明晰,但是从我国目前的住房产权来看,除了商品房,还有很多如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房改房等有限产权的住房。产权关系没厘清,征收房产税会带来一定的混乱。

    二、谁来解释住宅私有和土地国有的矛盾?物业税或房产税既然是财产税,前提就是对产权所有者征收,但既然我们居民对土地并无产权仅有使用权,那么征收财产税,是不是有点情、法不通?

    三、谁来解释土地出让金和物业税的矛盾?国内居民在购房时已经一次性地支付了70年的土地出让金,如果再次征收物业税,显然属于重复征收。

    虽然从名义上来说,土地出让金属于租金,物业税属于税金,二者可以并行不悖。但是,我国施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延伸的问题就是,如果将土地出让金纳入物业税,已经购买了住房的居民不应该再重新支付了。在计算房屋价值作为纳税基础时,如果不以物业租金为标准,而是以物业价值为标准,那么是不是应该扣除掉土地价值仅以房屋价值为税基呢?

    再进一步问,我们只购买了70年的使用权,在70年土地使用年限下,不同年限的住房又应该如何估值呢?70年到期之后又该如何征收?

    上述三则问题,不过是最基本的存疑最大的问题,此外,尚有如物业税在技术上实现的难度、存量房与增量房不同税率标准的设置、中央财政与地方税收利益博弈、房价和物业税的多寡,如何形成一个互动的循环等等难题需要解决。

    从目前各方流传的试点版本来看,我们基本可以认为,如果明年能开征房产税,大概也是物业税的“借壳上市”——用房产税之名,征物业税之实。那么,届时,有关部门又该如何解释这样的旧瓶装新酒?

    目前,居民对住宅征收房产税已经出现不少抵触的情绪,压力最轻的办法,就是先解释清楚中央设置税种各环节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作者系广州资深媒体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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