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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署加强地方财政结余资金管理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7月15日 07:29 作者 熊剑锋
      财政部发通知防止地方政府突击花钱
  
    “省级财政部门要组织本级各部门、督促和指导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对结余结转资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切实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
  财政部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研究完善本级部门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制度,建立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与预算编制相衔接的激励约束机制。
  专家指出,此举有助于进一步防止地方政府突击花钱。
  财政结余资金,主要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的财政拨款资金。而结转资金是指结转即结余中有专项用途、需继续安排使用的资金。
  各地各部门到年底出现大量结余结转资金,主要原因是由于预算批复时间较晚而项目执行时间较短,同时地方和各部门存在重预算争取、轻预算执行的倾向。
  根据结余资金的不同情况,可将其分为多种类型:按支出性质将结余资金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通知要求,省级财政部门要组织本级各部门、督促和指导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对结余结转资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切实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
  财政部要求,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经清理确认属于已无法支出或无需支出的,要通过调减项目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总预算统筹管理;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原则上也要收回总预算;确需继续保留的,要尽快分解下达至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规定用途安排支出,加快支出进度。
  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对结余结转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可在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调整到其他级次或同类项目,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对部门结余资金,要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统筹安排使用。对部门结转资金,要督促部门加快支出进度。
  对部门结转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项目,财政部门要商相关部门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本级预算。其中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项目,参照财政结转项目中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的处理方式办理。
  通知要求,要建立和完善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研究完善本级部门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制度,建立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与预算编制相衔接的激励约束机制。
  此外,通知要求加强国库资金管理。加快财政结转项目的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完善特殊事项资金预拨和清算制度。同时,要防止为压缩结余结转资金“以拨作支”,将国库资金调入财政专户等不规范做法,确保财政资金切实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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