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7月15日 04:18 |
作者: |
郑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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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为规范财政预算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要求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本级各部门、督促和指导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对结余结转资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切实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 财政部要求,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经清理确认属于已无法支出或无需支出的,要通过调减项目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总预算统筹管理;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原则上也要收回总预算;确需继续保留的,要尽快分解下达至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规定用途安排支出,加快支出进度。 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对结余结转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可在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调整到其他级次或同类项目,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部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须高度重视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工作,积极采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并于9月30日之前,将本地区结余结转资金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上报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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