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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体化今日实施 “一市两法”率先破题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7月01日 07:41 作者 潘建
 
  ⊙记者 潘建  ○编辑 朱贤佳 
  
  从今日起,深圳经济特区一体化正式实施。特区扩容,率先解决的是“一市两法”的问题。 在6月29日召开的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2010年7月1日前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深圳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在此前通过的先行有效的120项特区法规中,有101项特区法规自今日起在扩大后的深圳经济特区适用。
  近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扩大深圳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指出,为进一步提高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和科学发展能力,扎实推进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尽快解决特区内外发展不平衡、特区发展空间局限和“一市两法”等问题,从7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深圳全市,将宝安、龙岗两区纳入特区范围。
  “我们在深圳‘十一五’规划中曾经做了一个特区内外差异的报道,制订了一个二元指数,结果显示,深圳关内外最大的差别是城市建设,包括公共产品、服务体系,特区外只有特区内的四分之一;其次是法律制度,目前现行的‘一市两法’,特区外只相当于特区的三分之一。” 深圳市委党校副校长谭刚向记者表示,特区一体化首先就是要破解“一市两法”的问题,只有法律上一样了,建设规划才能站在一个起点。
  深圳特区扩容获批后,深圳法制委员会也立即启动了深圳经济特区扩大后有关法规适用问题的调研论证及相关工作,召开了有市政府法制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相关委员会参加的专题讨论会,起草并形成了《决定》。
  《决定》提出,7月1日以前通过的现行有效的120项法规中,有101项特区法规可以自7月1日起在扩大后的深圳经济特区适用。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将于8月1日起实施,为避免新老条例衔接所产生的冲突,《决定》规定该条例自实施之日起适用于扩大后的深圳经济特区。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特区法规适用于扩大后的经济特区是原则,个别法规因经济特区内外发展不平衡、管理体制不完全一致等原因,需要推迟或暂缓适用。
  “‘一市两法’的破题是个开始,深圳市还将陆续出台许多规划,来推动一体化的发展。”谭刚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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