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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住房保障立法 对不同收入阶层差别定价
来源 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02日 10:52 作者 陈静思
    农工党建言

  “二次房改”

  早报记者 陈静思 发自北京 

  
  在农工党本次提交给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的提案中,住房制度改革等问题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

  农工党的提案建议国务院成立“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二次房改”,尽快提出建立“三三制”住房制度和“四定两竞”公共住房改革的具体方案并发布执行。

  提案同时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加快《住房保障法》立法,对不同收入阶层的居民实行不同的住房价格政策。

  建立“三三制”住房制度

  “三种住房制度,三类供地方式,三支队伍参与。”

  提案指出,“住有所居”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控制地价、控制税费、控制利润以发展公共住房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严峻课题。因此,提案建议,改革供地方式,建立“三三制”住房制度的基本框架。

  提案所说的“三三制”,是指“三种住房制度,三类供地方式,三支队伍参与”。从具体解释来看,“二次房改”后形成的住房制度基本框架是:

  保障性住房以政府划拨方式供地,由国有独资住房投资有限公司、非营利公益性建房机构和建筑开发商共同参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公共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四定两竞”招标,由非营利公益性建房机构和建筑开发商共同参与,向中等收入家庭提供平价住房。

  商品住房仍然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由建筑开发商开发建设,户型面积和房价由开发商自主确定,满足高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因此,概括起来就是“三种住房制度,三类供地方式,三支队伍参与”,简称“三三制住房制度”,改革目标为建立“低端有保障,中端买得起,高端有选择”的多层次良性发展的住房供应体系。

  发展“四定两竞”公共住房

  “定地价、定建房标准、定税费率、定5%利润率,竞房价、竞建设方案,综合打分高者得。”

  农工党的这项建议旨在解决“夹心层”住房问题。提案称:“一个好的住房制度,必须同时满足低收入、中等收入、高收入家庭即全体国民的住房需求。”

  提案认为:“国家《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出台后,保障性住房制度正在逐步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条件。商品住房制度满足了高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却无法满足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因此,建议国家尽快进行二次房改,建立第三种能够满足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的公共住房制度,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即准市场化的平价住房制度。” 

  提案将这一方案归纳为“四定两竞”,即公共住房是以“定地价、定建房标准、定税费率、定5%利润率,竞房价、竞建设方案,综合打分高者得”方式招标供地建设的准市场化平价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占城镇人口60%左右的中等收入家庭。

  实行“一户一宅”准入制度

  “公共住房只出售给在本地工作满2年且购买第一套自住房的国内居民家庭和符合购买第二套自住房条件的国内居民家庭。”

  此外,该提案还提出,发展“四定两竞”公共住房,应实行“一户一宅”的准入制度。

  提案建议,“公共住房只出售给在本地工作满2年且购买第一套自住房的国内居民家庭和符合购买第二套自住房条件的国内居民家庭。实行一户一宅的准入制度,购买公共住房后若出售,买方必须符合准入条件,且不得高于政府确定的本楼盘最高限价;出租须按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限价收租。购买公共住房以后可以再购买商品住房。”

  此外,提案还认为,公共住房户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实行轮候制和订单式开发建设。

  加快《住房保障法》立法

  “其核心在于对不同收入阶层的居民实行不同的住房价格政策。”

  提案同时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加快《住房保障法》立法。

  “其核心在于对不同收入阶层的居民实行不同的住房价格政策。”鼓励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通过不同方式的补贴,购买保障性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提供补贴的廉租住房。最终实现“居者有其房”的目标。

  200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会议确定,《住房保障法》列为研究起草、条件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律之一。 

  2009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集中央有关部委和地方的代表,启动了《住房保障法》起草工作。

  建议尽快通过立法确立“三三制”住房制度,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人民满意的多层次良性发展的、长治久安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立法进度,并解决以下三个立法原则问题:

  一是在法理上要确立住房是准公共产品的执政理念,摒弃住房全面市场化的错误思想;

  二是在法条上要搞大保障,不要搞小保障,要保障全体城乡居民的住房权,不要只保障城镇户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全心全意实现民生住房、和谐住房、住有所居的目标;

  三是在制度设计上要实现三三制住房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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