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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12%转移比例不影响退休待遇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 2010年01月06日 08:25 作者 胡岩
  每经实习记者 胡岩 发自北京

    元旦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事关每个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对于政策的细节,人们还存有诸多疑问。昨日(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现场解读养老保险接续转移政策的疑问。

    从人们关注的问题来看,12%转移比例的规定最容易被误解。很多人认为40%的企业缴费无法跟随参保人的工作迁移而带走,会影响退休待遇。

    对此,胡晓义解释,与企业缴费挂钩的是基础养老金,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和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基数确定待遇,只和本人缴费年限的长短相关。省与省之间资金的转移方式和转移比例,与个人退休能够领取的养老金数量没有直接关系。

    如果把单位缴费全部转移给转入地会引发什么样的问题?胡晓义认为,我国目前退休人员已经有5600多万,他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是由当地各个企业缴费所形成。如果全部转移会带来资金不平衡问题。为了平衡转入地和转出地之间的资金关系,需要40%的企业缴费要留在当地,保证当期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过去几年,由于农民工离开一个城市时不能转移单位缴费,只能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就产生了一种现象:每到春节期间,大量的农民工前去退保。胡晓义表示,退保实际上是对农民工权益的损害,因为他退的只能是个人缴的部分,单位缴费形成的权益实际上是损失掉了。

    胡晓义举例说,以一个农民工每月挣1000元为例。单位按照本人工资的20%来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就是单位每个月要缴200元,15年下来要缴36000元。按照缴费工资基数是1000元,如果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是2000元,合并计算一个缴费基数大体是1500元。按照每缴费一年是一个百分点的权益,缴满15年等于该农民工退休后每个月可以领取225元的养老金。如果年年缴费,年年退保,这项权益是享受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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