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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大林:关于“保险转移”暂行办法还有漏洞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31日 09:27 作者 盛大林
 

    《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这意味着很多农民工最终要回到户籍所在的县市领取养老金,因为能在一个地方持续打工10年以上的农民工很少。可是,由于打工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工资收入水平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按照《暂行办法》执行的结果有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那些在每个地方持续打工都不到10年的农民工,在每个打工所在地按照很高的标准缴纳了养老保险金,可能要回到户籍所在地按照很低的标准领取养老金,甚至有可能是领到的还没有交上去的多。

    比如某位农民工在北京、上海、广州各打了5年工,假定他在3个地方打工的年工资都在3万元左右,他们每年的个人缴费就有2400元(工资的8%),而单位缴费更是多达6000元(工资的20%,少数地方稍低),1年8400元,15年就是12.6万元。那么,他们回到老家后能领到多少养老金呢?

    有一位名叫易承芳的农民工曾受到媒体的广泛关注。她在广州打了11年工,到了退休年龄了,却不能在广州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要是把养老保险手续转到老家――湖南省的衡阳县又很不划算,因为衡阳县普通职工的退休工资每月只有410多块钱。这样就有可能造成能领到的养老金没有交上去的多,那些在每个地方打工都不满10年的农民工,可能就要吃亏了。

    诚然,这种结果的根源是地区发展的差距,而这个差距短期内又不可能消除。面对这样的现实,有没有比较公平合理的转移接续办法呢?还是有的。比如早有专家提出了“分段计发”的设想,即在某个地方缴纳了几年的养老保险金,就由那个地方计发十五分之几的养老金,最终由国家级社保经办机构归集发放。但不知为何,有关部门没有采纳这样的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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