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深圳商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11月12日 08:02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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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试点扩大至13个省区市和4个计划单列市
【新华社北京11月11日电】11日记者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获悉,为满足日益增长的个人本外币兑换需求,外汇局已于日前扩大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同时完善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据了解,北京和上海两地已于2008年8月开展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日前,外汇局在上述试点的基础上,将此项业务的试点范围和业务种类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大。 本次扩大试点的内容包括:一是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包括北京、上海在内的13个省区市和4个计划单列市;二是增加特许经营机构数量,鼓励特许经营机构在试点地区内跨地区设置分支机构连锁经营;三是简化兑换手续,对于单笔500美元以下的小额兑换业务,允许经营机构先办业务,事后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补录;四是兼顾合规性和便利性,明确细化对特许经营机构的监管要求。 外汇局负责人介绍,申请办理此项业务,必须是一家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般性商业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并从事外币代兑业务6个月以上。 允许银行之外的一般工商企业办理本外币兑换业务,是完善个人兑换服务、丰富外汇市场主体的一项重要举措,但个人不能申请办理开展此项业务。 此外,申办企业需要有一定数量了解外币兑换业务和外汇管理政策的从业人员以及适合开展业务所需的场地、系统、设施及安全保障。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向注册地外汇分局报送申请材料,验收合格并由国家外汇局批准。 该负责人强调,此次扩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试点的主要目的是方便个人,特别是满足进出境频繁地区人员的外币兑换需求,体现小额、便利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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