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10月16日 03:12 |
作者: |
贾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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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贾 壮 本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进一步降低了外汇资金集中运营准入门槛。外币资金池业务原则上只要参加外币资金池的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及提供资金池服务的银行(财务公司)之间达成协议、并遵守委托放款的法律框架即可进行。 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是指境内企业内部成员使用境内自有外汇资金的行为,包括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实施外币资金池管理、通过内部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 《管理规定》要求,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可选择放款人或借款人所在地的一家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作为受托人,受托银行应按照要求审核境内企业资格条件无误后,与放款人、借款人签订外汇委托贷款合同。 外汇局还下放了外汇资金集中运用的审批权限,境内企业外币资金池业务、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以及所涉及的汇兑审核均由所在地外汇分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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