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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立法三十年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05日 07:58 作者 纪虹宇
    纪虹宇
  
  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人口多、气候条件复杂、生态环境脆弱,最易遭受气候变化等不利因素,使得应对气候变化的任务异常艰巨,生态文明建设面临新的要求。
  据2006年我国发布的《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气候变化对我国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农业、水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海岸带等方面,可能导致农业生产不稳定性增加、南方地区洪涝灾害加重、北方地区水资源供需矛盾加剧、森林和草原等生态系统退化等多种问题出现。
  与此同时,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进程也在不断推进中。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制定了29部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同时,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还制定了相配套的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章,各地区还根据当时当地的情况制定了地方法规共600余部。可以说,中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法律制度体系。
  最近五年,国家立法机关和有关机构加大了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工作的力度。
  除了《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城乡规划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法》之外,与节能减排密切相关的还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关于我国环境立法的最新动态,《大气污染防治法》再次修订值得一提。
  《大气污染防治法》自1987年颁布实施以来, 1995年和2000年两次修订。时隔9年再次修订。
  国家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杨朝飞表示,自《大气污染防治法》出台后,我国空气中的污染物,特别是二氧化硫和化学吸氧量的排放量明显减少。但目前我国环境形势依然非常严峻。
  人口密集地区的灰霾天气出现的频率已成增长趋势。同时,东中部地区的大气能见度也普遍呈现下降态势。尽管近十年来酸雨的面积没有大的变化,但酸雨的强度依然还在增加。沙尘暴对我国的影响也是比较明显。
  因此,环保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
  杨朝飞表示,现存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存在政府责任未有效落实、监管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现行法律规定过于依赖行政手段以及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同时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中,要增加应对气侯变化的内容。其中包括,要求企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发展清洁能源、增强适应气侯变化能力等。
  在“绿”法不断颁布和修订的同时,我国还参与到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进程,加入并认真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孙佑海建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时也表示,应对臭氧层保护等作出原则性规定,以立法的形式进一步表明中国政府积极参与全球应对气侯变化合作、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姿态。
  内外环境与形势仍在不断变化,在法治建设、完善立法、强化监督等方面,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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