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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新规征求意见 拟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 2009年10月15日 08:38 作者 宋怡青
  每经记者 宋怡青 发自北京
    保监会对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再出重拳,拟加大对违法违规事件的行政处罚力度,扩大监管范围。
    近日,保监会对2005年版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就修订后的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行政处罚规定》的此番修订主要是为了配合新 《保险法》的实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此前曾对媒体表示,保监会将根据新《保险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梳理已有的法规,在业务发展、公司管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加强监管等方面,确保各项监管规章制度与新法保持一致。
处罚力度更严
    对比2005年版的 《行政处罚规定》,记者发现修订稿加大了处罚力度,处罚条款由原来的9条变为12条,更为严格。除了新增“撤销当事人任职资格、从业资格”、“吊销资格证书”的规定外,还首次明确“禁止进入保险业”这一严厉的处罚。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郝演苏指出,新法加大了对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的监管力度。其中第九十一条明确指出,对于违法违规的当事人,保监会有权取消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问题严重的高管,还将被终身禁入保险业。
    另外,修订后的《行政处罚规定》还明确指出,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等等都属于被吊销资格证书之列,而2005版并未有此规定。
监管范围更广
    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修订稿还扩大了行政监管的范围。例如,新增了对外资保险代表机构的处罚规定,其中指出,对于违法违规的外资保险代表处,保监会可依法撤销其驻华代表机构,责令撤换其首席代表。
    “此番修订主要是因为有些外资保险代表处在华违规经营保险业务。”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代表处不是商业机构,没有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但是目前市场上有些外资保险代表处,充当中介给中资保险公司介绍业务,然后再分保给位于国外的公司,严重扰乱了中国的保险行业秩序。鉴于此种情况,保监会把对外资保险代表处的处罚写进了修订稿。
    修订稿的处罚范围不仅仅是增加了外资保险代表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也同样被写入行政处罚之列。
    “随着经济的发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作用愈加突显。新《保险法》开闸的两条投资渠道都与之密切相关,保监会此时把保险资产公司明确写入《行政处罚规定》主要是为了行业自律,也是对投资风险防范的一个重要体现。”上述业内人士表示。
各保监局职责权限放宽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规定》还对保监会派出机构的职责权限做出了明显放宽。
    2005版的《行政处罚规定》指出,各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处以20万元以上、对其从业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对保险中介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对其从业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都需要报请保监会批准。但是修订后的《行政处罚规定》已经删除了上述表述,仅规定"吊销由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业务许可证”,“撤销由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需报请保监会批准。
    “今年是保监会的监管年,下半年的重要任务就是打三假,所以为了增加行政处罚力度,保监会对派出机构的职责也做出了适当的放权。”郝演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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