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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严厉打击中介业务违法行为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0月13日 03:25 作者 徐涛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10月13日证券时报第6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徐 涛
  本报讯  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在保险业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工作视频会议上强调,要严厉打击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在重点查处保险公司的前提下坚持对保险中介机构同查同处。
  陈文辉表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是当前保险中介市场秩序混乱的源头,是一些保险公司经营亏损的重要原因之一,严重损害了被保险人利益。目前,中介渠道业务量超过保险公司业务总量的80%。
  “必须抓住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这一主要矛盾,将保险公司作为解决市场矛盾和症结的主要方面,严厉打击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在重点查处保险公司的前提下坚持对保险中介机构同查同处。”他说。
  陈文辉强调,《办法》为严厉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确立了处理原则和依据。特别是针对目前市场上某些较为复杂或危害性大的违法行为,例如一些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套取费用,《办法》就其构成要件及特征,作了全面和科学的界定,使查处工作更加有章可循。《办法》同时对中介业务违法案件向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移送提出了明确要求。
  “监管机构按照《办法》移送案件,依法追究个别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及其它行政责任,将大大提高保险公司违法成本。”陈文辉说,《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从内部管控入手,防范和处理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其代理人行为的管理,健全内部制度,加强对中介业务的稽核审计,建立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机制和报告制度等。
  陈文辉要求,全行业要积极营造依法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的行业环境和舆论氛围。“今年第四季度,主要工作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立足公司自查自纠。2010年,监管机构将加大检查、处罚力度。”
  他同时要求,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管,重拳出击;要进一步创新监管手段与方法,要及时发现、迅速查处,从源头上治理保险中介市场秩序。保险公司要强化管控,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同时追究同一层级和上级机构主管人员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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