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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公布
来源 财政部网站 发布时间 2009年09月07日 20:15 作者
      为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近日,财政部公布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公布实施,为 促进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提供了制度保障。《办法》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资产使用的范围和原则。《办法》明确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范围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中央级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并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内控机制和保值增值机制,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是加强了自用资产的管理。中央级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以及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积极引导和鼓励中央级事业单位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努力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三是强化了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管理。中央级事业单位进行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应在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办法》同时强调,应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价格,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方式确定。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对外投资收益和出租、出借收入,应按照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四是采取了授权管理的模式。按照分级管理的指导思想,《办法》规定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资产的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事项,由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同时,还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权所属事业单位一定限额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权限,并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五是明确了监督管理的责任。中央级事业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对所在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凡违反《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是突出了资产管理信息化。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以信息化手段带动资产管理水平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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