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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强化中央级事业单位国资管理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9月08日 03:15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9月08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为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财政部日前公布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从六个方面进一步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并强调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
  《办法》明确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范围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中央级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并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内控机制和保值增值机制,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办法》明确,中央级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以及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积极引导和鼓励中央级事业单位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努力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根据《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进行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应在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办法》强调,应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价格,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方式确定。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对外投资收益和出租、出借收入,应按照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按照分级管理的指导思想,《办法》规定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资产的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事项,由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同时,还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权所属事业单位一定限额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权限,并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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